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被告人伍某甲为将自家的“**”山场更新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其大哥伍某乙、田某某夫妇对该山场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制材、炼山、造林。采伐制得的木材除少量杉原木赠与伍某乙用于装修房屋外,其余均被伍某甲雇请伍某丙的爬山王车运到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经鉴定,**镇**村**组“**”山场采伐的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含经济树种杨梅、桐油、板栗);采伐面积为 0. 2869公顷;采伐总蓄积为33. 26立方米,其中杉木19. 58立方米、马尾松13. 00立方米、阔叶树0.68立方米。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伍某甲接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飞山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伍某甲在靖州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整。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伍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伍某乙、黄某某、储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33. 2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伍某甲具有滥伐林木33.26立方米,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伍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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