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9********,彝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小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江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为开荒种植茶树和坚果,2016年8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到江城县**镇**村**小组沙拉箐其承租的林地上挖树,滥伐林木面积21.8亩,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9.2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土地租用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到江城县**镇**村**小组沙拉箐其承租的林地上挖树,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9.2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云凤
检察官助理:王琪琦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478795****;
2. 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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