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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涉嫌诈骗罪)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5********,侗族,高中文化,雷山县**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临时寄押在福建省厦门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伍某某为了满足个人消费和偿还欠款,先后向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虚构自己有渠道帮助他人上学、购买“廉租房”等事实,骗取张某某、邱某某钱款共计14584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能购买到廉租房的事实,先后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35100元,之后一直隐瞒钱款已被其挥霍的事实。

2、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伍某某向被害人邱某某虚构自己有渠道帮助他人上学、能购买到“廉租房”的事实,先后骗取邱某某钱款共计110644元,后一直隐瞒钱款已被其挥霍的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关闭手机故意失踪。2019年10月12日,伍某某在厦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漆泽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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