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铁匠”,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澧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津市**小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5日晚,被告人伍某某从湖南省津市市来到石门县,欲盗窃摩托车。当晚,伍某某来到石门县**镇**路**号住宅楼,见该住宅楼架空层杂物间内停放有摩托车,遂用随身携带的“T”型扳手将杂物间铁门锁撬开,进入杂物间后又用“T”型扳手将停放在此的一辆湘******黑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和一辆五羊龙肯牌助力摩托车套开后盗走。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摩托车销量用户档案》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价格鉴定意见;5.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证据三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