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 19** **** ****,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转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01月17日,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02月17日,宜丰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03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伍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到石市村叶家组打红薯粉,打完薯粉后,驾车沿320国道从宜丰县石市镇往上高县徐家渡镇方向逆行。18时15分许,被告人伍某某在途经石市镇土桥村蒙华铁路项目部附近路段时,碰撞到正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0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全事故。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驾驶的车辆制动、灯光、车身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要求。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医疗费共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2警情信息、到案经过、收据、收条、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无登记证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陈某某、刘某、余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轮电动车安全性能鉴定书、电动车属性鉴定书、张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三轮电动车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轮电动车逆行,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秋生
检察官助理:邹才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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