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路**居**座**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伍某某寻找场地堆放“油渣”。2017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一起找到阳山县小江镇黄牛滩村委会冷水坑村旧107国道旁的一个废蓄水池用来堆放“油渣”,并由张某甲出面签好场地租赁协议,雇请人修整道路。2017年5月,被告人伍某某和陈某某、张某甲等人陆续在小江镇黄牛滩村委会冷水坑村旧107国道旁的废蓄水池倾倒了“油渣”。
2018年6月28日,接到群众举报后,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和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联合到小江镇黄牛滩村委会冷水坑村旧107国道旁的废蓄水池依法检查,发现现场被倾倒有大量液体废物,呈黑色液体状,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2018年7月31日,阳山县环保局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向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9.5万元。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在阳山县小江镇黄牛滩村委会冷水坑村小组107国道旁采样送检的13份疑似废油渣,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2018年8月,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委托清远市清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阳山县小江镇辖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并向清远市清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费用4万元。2018年11月6日-11月10日,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委托广东农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即原“广州农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小江镇黄牛滩村委会冷水坑村废弃蓄水池清装出“油渣”(混合生石灰13吨)共13车729桶,并运至阳山县嘉兴钙业有限公司应急处置。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向广东农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费用86.747209万元。
2018年11月6日-11月10日,经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阳山县小江镇黄牛滩村委会冷水坑旧107国道旁废弃蓄水池倾倒油渣案件中的固废堆(共13车,729桶)总重382.11吨,总皮重187.851吨,总净含量194.259吨。
综上,本案涉及的“油渣”净重为181.259吨(总净含量194.259吨-生石灰13吨),已实际产生的各类费用共100.2472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2同案人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立案决定书、《阳山县小江镇辖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应急处理方案》、《结算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勘验笔录资料;
6《检定证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7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梦航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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