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助理审判员、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审判员、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任福建省**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副庭长、2017年6月至今任福建省**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员额制法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街**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宿舍楼**号楼**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尤某某公安局、本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以来,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审判员期间,明知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5%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廖某甲、何某甲、翁某乙、陈某丙等数十人以获取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伍某某为了帮助陈某甲等人,利用泰宁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将赵某甲等人是否立案、案件标的等内部信息透露给陈某甲等人。2020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达60.2483万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伍某某经泰宁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电话通知主动到泰宁县人民法院四楼办公室,尤某某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退出非法所得54.50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伍某某涉嫌犯罪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商请指定管辖函、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泰宁县委急购编制委员会、泰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伍某某职务任命的通知、泰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邓才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泰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朱成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公务员登记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查询使用司法信息数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伍某某的办公室、住所的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
2009年以来,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泰宁县**院审判员期间,明知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5%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翁某乙、陈某丙等数十人并从中获利。每月陈某甲会将收回的本息情况与被告人伍某某对账。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在审理陈某甲诉翁某乙、翁某甲、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和陈某丁诉林某某、温某甲保证合同纠纷案时,明知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申请而未提出回避申请;在审理陈某甲诉翁某乙、翁某甲、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在明知该案诉讼标的已经归还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擅自作出准许原告陈某甲撤销对翁某乙、徐某某、泰宁县永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裁定,并违背事实予以调解,造成翁某甲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调解书、银行存款凭证、借条、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函、转账凭证、撤诉申请、撤诉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公告、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账、存(贷)款凭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翁某乙、翁某甲、康某某、徐某某、汤某某、邱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陈某乙、江某某、肖某某、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邹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陈某甲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甲,用于赚取高额利息,利用泰宁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将是否立案、案件标的等内部信息透露给陈某甲等人,纵容陈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助理蔡尊惠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陆张。
3.被告人伍某某涉案上交的赃款由三明市公安局予以扣押。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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