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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94********,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花垣县**镇**组。2011年10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花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15年6月减刑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与被害人易某某系情人关系。被告人伍某甲察觉易某某要与其分手,遂在2019年1月12日偷拍两人做爱视频,以此要挟与易某某在一起继续保持情人关系,如不从,则勒索一笔钱。后易某某与伍某甲分手,并执意不肯再与伍某甲来往,被告人伍某甲遂以将偷拍的做爱视频及裸照传播出去为由向易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易某某于同年2月初被迫交给伍某甲2000元。2月13日,被告人伍某甲将上述视频的截图发到了易某某居住的**小区微信业主群,并继续向易某某索要50000元,易某某遂报警。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伍某甲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伍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犯罪金额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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