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已婚)建立情人关系。2019年4月初,两人感情出现问题,胡某某提出分手。之后,被告人伍某某多次以向胡某某丈夫公开两人情人关系、到胡某某女儿学校闹事、到胡某某丈夫公司宣扬两人情人关系等方式威胁胡某某及其丈夫潘某某,并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元,其中,实际索得财物人民币2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5日起,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微信以向胡某某丈夫公开两人情人关系、到胡某某女儿学校闹事、到胡某某丈夫公司宣扬两人情人关系等方式威胁胡某某,并索要财物人民币12万元。同月16日,胡某某被迫向伍某某转账人民币12万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伍某某通过电话再次采取以上方式威胁胡某某,并索要财物人民币10万元。同月28日,胡某某通过朋友夏某某被迫向伍某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
3.2020年2月15日起,被告人伍某某再次通过短信方式以扬言要到胡某某老公公司公开两人情人关系、到胡某某孩子的学校去闹事、找胡某某同归于尽等理由威胁胡某某及其丈夫潘某某,向胡某某和潘某某发送大量骚扰短信,并索要财物人民币20万元,胡某某、潘某某一直拒绝支付。同月28日,伍某某赶到新昌县**镇**村胡某某娘家时,胡某某报警。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伍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扣押伍某某所有的苹果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言语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20万元系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伍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应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杭湖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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