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组**号,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景德镇市珠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于2008年1月受景德镇市陶源大酒店康某某指使,带人将朱健砍伤。2009年左右景德镇市陶源大酒店老板方某某承诺本市方兴大厦建好后给予其购房优惠。2012年6月19日伍某某因故意伤害朱某某一案被抓获,2012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之后伍某某多次找方某某,要其兑现承诺将购房优惠折为现金付给自己,期间还带人砸了陶源大酒店吧台。方某某被逼无奈于2012年8月24日付给伍某某8万元人民币房屋差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协议、情况说明、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江某某、汤某某、梁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邦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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