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4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和伍某乙、姚某某(两人均已判决)、林伢子(身份未查明,在逃)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组租用民房开设按摩店,并采用“仙人跳”的方式伺机盗窃。2013年1月1日19时许,姚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该按摩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元,被害人刘某某发现钱被盗后,寻找至该处电游室,在电游室门口与被告人伍某甲和姚某某、伍某乙等人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伍某甲和姚某某、伍某乙等人持刀、铁棍在**十字路口旁的巷子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砍伤,造成刘某某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已经达成调解,被告人伍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调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甲述及辩解;4.同案犯伍某乙、姚某某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鉴于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伍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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