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西某某旧州镇金街“一杯”酒吧打桌球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伍某某以之前被陈某某打过为由使用手中的台球杆将陈某某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杨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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