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与戴某甲、戴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的“豪情KTV”大厅唱歌时,戴某乙与同在此处唱歌的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伍某某与戴某甲、陈某某劝阻未果,便参与殴打张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某与陈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戴某甲、戴某乙分别持刀捅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的背部2处裂伤、右腰部腋后线与右下腹部各1处裂伤疤痕、肝脏破裂、膈肌破裂、左侧血气胸、胸部及背部等处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曾某某、吴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戴某甲、陈某某、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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