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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队**号,住址地桂林市秀峰区**厂**号**栋**单元**楼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1月21日以叠检报(移)诉【2019】4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将该案报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8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我院收到案卷材料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蒋某某与被告人伍某某的妻子黄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6月,黄某某因不愿与蒋某某保持这种关系,为躲避蒋某某的纠缠到外地务工,蒋某某因找不到黄某某便对黄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2019年7月,被告人伍某某获知黄某某与蒋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及黄某某受蒋某某威胁离家出走后,欲找蒋某某理论。同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手持一根凿子到桂林市叠彩区**棋牌室找到蒋某某并将其带至**东端的河堤路边理论,期间被告人伍某某用拳头击打蒋某某的头部和面部。后被告人伍某某在**油茶小吃店门前再次遇到蒋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又朝蒋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蒋某某倒地后昏迷,经抢救后于2019年10月14日死亡。经鉴定,蒋某某因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导致持续深昏迷,经手术治疗后合并颅内感染、肺炎肺脓肿、重度贫血等,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伍某某找到公安民警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短信内容及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疾病诊断书及病情介绍等出诊记录、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笔录;6.天网视频等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罗艳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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