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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3时许,在湛江市赤坎区**路**诊所内,被告人伍某某以被害人邹某某治疗其牙齿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为由,与邹某某理论赔偿事宜,但邹某某不加理睬伍某某,伍某某一怒之下,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砍伤邹某某的脸部、左边颧骨、左手背和左大腿等部位。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伍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19年11月12

附:

1. 被告人伍某某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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