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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8时,被告人伍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64号五楼天台处,因天台使用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民发生口角,双方从五楼天台下楼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伍某某用手将被害人李某民推搡至四楼平台墙边,继而将被害人李某民推下楼梯,致使被害人李某民滚落到四楼与三楼之间平台处,后脑勺着地,致头部创伤及颈部、腰部软组织挫伤,并造成双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拖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黎某晖、梁某文、伍某敏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民的陈述;

5.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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