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57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学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的表哥被害人王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茂源北路马斯铺小区大门口,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后伍某某从右裤包内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向王某某挥舞,致使王某某左下腹部受伤,后伍某某坐的士逃离现场回家过程中,听其父电话告知捅伤了人,伍某某随即拔打了110报警,并在自己家的小区等候民警处理。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伍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持械、赔偿量解等量刑情节,在本院审查期间伍某某自愿认罪但不认罚,依法应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98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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