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害人英德市**镇移动通讯公司做维修线路的工作人员肖某某到英德市**镇**村委会**村为伍某某维护移动通讯宽带业务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伍某某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殴打肖某某,肖某某见状就用左手去挡,致左尺骨骨折和左前臂受伤。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肖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经传唤后主动到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伍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被害人肖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诉讼证据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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