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伍某某,外号“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街道**栋**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2时许,蒋某某与彭某甲、周某某因赌博发生纠纷,双方在祁阳县城椒山南路**号处协商无果。期间吃午饭时,被告人伍某某打电话给蒋某某后赶到现场。被告人伍某某、蒋某某与彭某甲、彭某乙、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伍某某用匕首将彭某乙左侧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2018年10月22日,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乙左侧腹壁穿透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4月4日,祁阳县公安局民生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刘某乙、彭某甲、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永中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因朋友赌博纠纷,其明知持匕首捅向他人腹部会造成较为严重伤害的危害后果,仍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彭某乙的腹部,致使被害人彭某乙左侧腹壁穿透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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