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伍某甲(绰号“福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80********,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伍某甲与被害人伍某乙因房屋水管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双方打斗,期间,被告人伍某甲持砖头打伤被害人伍某乙的头部。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伍某乙颅骨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d)项规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砖头1块;2.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伍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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