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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招摇撞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0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因吸毒于2009年3月10日被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招摇撞骗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大厦**空调店门口人行道处,见被害人何某甲在该处骑在电动车上拉客,遂上前一手拉住何某乙电动车车把,谎称自己是派出所查车的,要求何某乙予以配合交出电动车钥匙。何某乙要求伍某某出示证件,伍某某拿出一个类似警察证的印有国徽和工作证三个字的黑色证件套晃了一下,何某乙见伍某某身穿类似民警所穿的黑色圆领短袖T恤,又有工作证,以为伍某某是便衣民警,便下车将电动车钥匙交给伍某某,伍某某随即将何某乙电动车开走。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的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骗的电动车一辆、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黑色证件套一个、黑色上衣一件、黑色长裤一条、黑色鞋子一双;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卢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振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骗的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乙,扣押的黑色证件套一个、黑色上衣一件、黑色长裤一条、黑色鞋子一双现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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