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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抢夺罪)(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老伍”,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一辆银色无号牌摩托车经过罗城街道龙园路附近时,将被害人余某儿手中的一台苹果6手机抢走。

2. 2019年8月6日12时32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来到罗定市泷洲南路附近时,将被害人黄某欣手中的小米Play手机抢走。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70元。

3.2019年8月6日21时 5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来到罗定市罗城镇泷洲南路时,将林某梅的手中的OPPO手机抢走。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434元。

4. 2019年8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来到罗定市车站西三巷龙轩公寓附近时,将王某手中的华为荣耀9手机抢走。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荣耀9手机价值1080元。

5. 2019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来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中国银行附近时,将被害人向某琼手中vivo X9i手机抢走。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vivo X9i手机价值447元。

6.2019年 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无牌摩托车经过罗定市兴华三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附近时,将被害人朱某凤手中的苹果手机抢走。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809元。

2019年8月8日晚上,公安机关在罗定市罗城街道园前路龙城二手手机市场门前路段查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伍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及摩托车上扣押到朱某凤、黄某欣、林某梅、王某、向某琼被抢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指认、搜查笔录;5.视频资料;6.书证;7.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权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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