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伍文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宁远县**街道**旁。因犯抢劫罪,2009年9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文生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伍文生在宁远县湘运汽车站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故意与张某某发生肢体碰撞,并将手中的玻璃瓶摔在地上,然后以张某某摔碎药水瓶为由要求张某某赔偿,并驾驶电动车将张某某带至宁远县泠江大桥附近一涵管厂旁的草丛,言语对张某某进行暴力威胁,使张某某不敢反抗,从而强行劫走张某某银行卡、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其用劫来的银行卡到宁远县谭农商行ATM机上取走102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伍文生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李某某、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伍文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文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军辉
附:
1.被告人伍文生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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