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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5年1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被告人伍某某不符合疫情期间羁押条件,台山市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后由台山市公安局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阿球”(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山市台城V8酒吧门口处喝酒时,因琐事借故生非,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曾某甲,致其受伤。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3、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8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台山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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