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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2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号,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新湖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向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黎某某随即驾驶大众牌小轿车(粤S9P****) 将1.3克冰毒和4个麻古送到伍某某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花园**栋**房,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毒资人民币2000元。当晚伍某某先后与黎某某、龚某某、唐某某在其租房内一起吸食上述毒品。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吸毒人员阮某某向黎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花园**栋**房购买1克的冰毒和 3个麻古,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黎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当晚被告人伍某某又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花园**栋**房容留黎某某、龚某某、唐某某、阮某某等人先后吸食部分上述毒品。

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花园**栋 **房内再次容留阮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等人一起吸食2019年8月29日晚剩余的毒品冰毒及麻古。

2019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花园**栋**房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伍某某和赵某某、龚某某、阮某某、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麻古、电子称、塑料袋、手机、锡纸、矿泉水瓶等;2.书证:危险性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和取样笔录、光明分局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尿检板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赵某某、唐某某、龚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深公(司)鉴(毒)字【2019】09019号;6.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传唤录像、毒品称量取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其租住的房屋容留黎某某、龚某某、唐某某、阮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三次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19年123

附:

    1. 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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