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影剧院门口,路人黄某某见状后报警(188**),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一直辱骂威胁民警,且拒绝提供家人联系方式。民警王某某确认被告人伍某某身体正常,不需要送医院治疗,也不需要救助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告人伍某某突然冲上去拉扯、辱骂民警王某某,并将王某某的脖子抓伤(经法医鉴定未达轻微伤)。随后,被告人伍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伤民警的伤情照片、被告人的吹气酒精测试结果照片、案发现场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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