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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伍某某曾因阻碍民警执法,于2012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室其住处报警称其要炸楼,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及辅警出警至现场处置,在朱某某欲将伍某某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置过程中,伍某某对朱某某进行谩骂,拉扯朱某某衣领将其摔倒,致使被害人朱某某胸部、右手中指根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弋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117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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