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43号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5日,伍某甲将其承包位的位于广西**市**县**镇**村种植的速生桉树161.6公顷过户登记给其妻弟伍某乙后,于2010年3月8日,伍某甲以伍某乙的名义将该速生桉树林抵押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借款。随后,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伍某甲、刘某某(已判决)以出售该幅速生桉树林为幌子,进行如下合同诈骗,共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等三人、黄某某等三人合同定金共人民币280万元。
1、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伍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文某某约定后,被告人伍某某在广西合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浦**公司)办公室,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文某某三人签订《桉树砍伐转让合同》,将以伍某乙的名义抵押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位于广西**市**县**镇**村种植的速生桉树林以人民币400万元卖给罗某甲等三人,同日罗某甲等人银行转帐200万元定金入伍某甲帐户。后罗某甲等人发现该桉树已抵押给银行并卖给他人,经多次联系伍某甲、刘某某退款,但伍某甲、刘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仍未退还款项给罗某甲等三人。
2、2013年10月,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广西合浦**发展有限公司的伍某甲,当时已谈妥388万元购买伍某甲的2000多亩林木。2014年2月15日,被害人黄某某、刘某、张某某来到合浦**公司,伍某某接待他们(伍某甲不在场),由伍某某与黄某某签订《速生桉林木销售合同》。2月16日,伍某甲回来后在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当天黄某某转帐80万元给伍某甲,后林木未能砍伐,伍某甲不肯退还80万元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桉树砍伐转让合同、速生桉林木销售合同、银行转帐凭证、收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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