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镇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SD****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西路*****木业对开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7mg/l00ml。公安机关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的行政处罚。
2.2019年12月23日凌晨4时16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SD****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市场鲜果园对开发生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7mg/l00ml。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伍某某抓获。经勘验认定,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 书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珊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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