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闽BH****号小型轿车,由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城镇丹凤东路璟江酒店门口路段时,逆向行驶并碰撞对向车道内等待信号灯放行的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闽A2****号小型轿车,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5mg/100ml。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3.被告人伍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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