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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5********,汉族,专科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现居住湖南省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车从长沙市开福寺**家园酒店出发,沿黄兴路、三一大道向星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河桥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在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及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强制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和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7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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