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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1********,汉族,大专文化,土木建筑工程人员,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路**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龙华小区“快乐一厨”饭店吃晚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沱江镇瑶都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行驶至瑶都大道鲤鱼井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伍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经鉴定,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8mg/100ml。

被告人伍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机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路**栋**层**号,联系电话1522639****。

2.案卷2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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