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桃源县**镇**村高某某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木塘垸乡家中,15时10分许,途经陬市镇长乐村四组路段时,撞上王某某停在路边准备卸货的湘******重型货车,导致被告人伍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伍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伍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伍某某抽血检测和吹气照片等物证照片;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伍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