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小型普通客车,载着伍科、赵某某两人从永定区教子垭镇上出发,沿张桑公路国道线往张家界市区方向行驶,在进入张家界市城区经过土家风情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对伍某某进行两次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03mg/100ml、98mg/100ml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伍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4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呼气测试酒精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抓获时视频、呼气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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