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家中饮酒。同日23时34分许,伍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渝A1****小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国际社区出发,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盘龙立交至南山立交路段时,与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C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皖K****发生接触,造成轿车与重型平板半挂车受损,重型平板半挂车上所拉货物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对伍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后为躲避静脉血检测,被告人伍某某借上厕所逃逸。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A1****小型轿车的行驶系及前照灯未见异常;该车转向、制动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江平
检察官助理:余波
2020年6月12日
附:
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电话:136576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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