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阡县**镇**村**组往**镇街上方向行驶,17时50分,当该车行驶至石阡县**镇**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万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牌为贵D1****)发生相撞,造成伍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0.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5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姚元林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