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70********,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伍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5时00分,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渝BH****号小型越野客车经S276线由新兴县城往六祖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S276线30KM440M段处,与由陈某某驾驶粤W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S276线六祖镇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伍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99.5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8年9月11日,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伍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7.247mg/100ml,己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没有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认定伍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