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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00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03年7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被告人伍某某明知徐某某(已另案起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粤A6N***号小型轿车交由徐某某驾驶,放任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11日凌晨0时0分左右,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N***号小型轿车搭载伍某某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进棠基街南21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26 mg/100mL,徐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徐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伍某某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哲雯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882****;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892885****。

2.公安机关诉讼证据卷、诉讼文书卷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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