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村**组。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先后在旺某某东河镇三桥旁的涮三秒火锅店及东河镇迈阿密KTV饮酒后,于7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涮三秒火锅店处驾驶川HS****轻型货车往东河镇白马村3组方向行驶,行至东河镇白马村黄家沟沟口处撞上了桥上的护栏,造成护栏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被告人伍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联系电话1998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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