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北京牌小型轿车由王泗镇创业路出发,行驶至大邑县王泗镇蜀源路“吴记冰粉”外路段处,与古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上的驾乘人员发生口角,离开时被砸坏车窗玻璃。后伍某某驾驶川A*****号车故意擦挂川A*****号车右后侧后逃离现场,古某某驾驶川A*****号车追赶川A*****号车的过程中,两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伍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林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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