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之2。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山市**镇**路信用社路段时,操作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为333. 85mg/100ml。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3733****。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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