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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晃检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儿潘某某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街上驶往**村**组,当车辆行驶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中学门口路段时,与杨某某因故障停放在道路西侧有效路面边缘的贵*****号变形拖拉机货厢左后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潘某某受伤,并在送医途中死亡。

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1组;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意见书等;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湖天剑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范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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