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7时53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浙A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桐庐县**街道**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桐庐县**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路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伍某某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继民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