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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8时54分,被告人伍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面包车搭乘肖某某,沿南充市顺庆区潆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潆康南路外国语学校站公交站台处,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费某某撞到,造成川R*****号小型面包车受损、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伍某某对死者费某某的亲属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2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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