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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村委会**村,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路**名庭。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粤HG****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G324线1114KM荣坚塑料厂门前路段倒车过程中,与黄某某驾驶的鲁R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黄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情况下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执法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路**名庭,联系电话1352703****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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