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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乡**村委**村**号。2013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5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居委会****房间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2015年10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伍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扶某某、伍某某、陈某甲伙同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结伙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部门查处,该赌场不断变换开设地点,分别在南海区**镇**大道公路养护站、南海区**镇**大道**村农庄、南海区**镇**农庄、南海区**镇**大道**皮鞋厂、南海区**镇**汽修厂、南海区**镇**村**区鱼棚、南海区**镇**老友记对面高速桥底七个地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设赌并抽水获利。该赌场设有多条“围”以及有多名工作人员,由每个“围”的“围头”组织赌客到场赌博,散场后“围头”可分配赌场开支后剩下的水钱。该赌场有放贷人员,放贷人员在赌场每借出1000元给赌客,赌场工作人员就从水钱中支付50元好处费给放贷人员。被告人扶某某是赌场“围头”之一,组织人员到赌场赌博,参与赌场管理分得水钱。被告人伍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南海区**镇**汽修厂办公室作为赌场开设地点并收取场地费。

2019年2月26日1时许,民警到南海区**镇**村**区鱼棚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王某某、熊某某、何某某、梁某某、陈某乙、伍某某、叶某某、翟某某、曾某某、卢某某、胡某某、牛某某、温某某等31人,现场起获赌资共101750元人民币、港币19770元、席面人民币1000元、现场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200元)、粤XH****号牌汽车一辆、扑克牌8副、雪梨8个、芙蓉王香烟7包、矿泉水24瓶、饼干50包、桌子1张、椅子9张、桌布1块、对讲机4台,后在胡某某的粤XP****号牌本田思域小汽车上搜出刀具一把、人民币1900元、借据6张,在熊某某的粤EA****号牌奥迪小汽车上搜出扑克牌10副、单据2张、人民币3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扶某某、伍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伍某某、陈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扶某某、伍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43

附:

1.被告人扶某某、伍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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