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103号
被告人伍细友,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镇**号,在深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学高,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在深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被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0月因抢夺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2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窜至福田区**村**栋一楼装修工地,由被告人伍细友望风,被告人谢学高进现场实施盗窃,盗走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曾某某放在身旁的一部杂牌手机(自述价值人民币1200元,无法予以价格鉴定)及裤袋内的35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放在身边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盗走被害人曾某某身边的一部威沃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华为X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后由被告人伍细友将被盗四部手机卖得500余元,并由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录像说明、前科查询及其他材料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罗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伍细友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谢学高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伍细友、谢学高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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