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 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村**号, 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经营奇石馆和淘宝店铺销售海龟制品,后在至海南省琼海市**镇寻找货源的过程中,分别认识了被告人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并和三人互留电话和微信。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通过微信和王某某联系,向王某某销售海龟制品。王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和微信向江苏连某某、福建等全国各地销售海龟制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海龟科”物种,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伍某某和王某某经微信联系,通过物流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20只,非法获利人民币623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伍某某以325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4只。
2.2018年7月底,被告人伍某某以298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6只。
二、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和王某某经微信联系,通过物流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5只,非法获利人民币223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以70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3只。
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以68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只。
3.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85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只。
三、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和王某某经微信联系,通过物流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9只,非法获利人民币525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315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13只。
2.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以21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海龟标本6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353、1936、1937、1938、1939、1940、1941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某和吴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许某某和吴某某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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