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经合谋,先在伍某某的云******号雪佛兰黑色轿车上安装用于定位的GPS,然后于2020年8月10日将该车卖到**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待车辆再行出售后再将车偷回。2020年8月11日,云******号车辆被李某某买走并开回**县**镇**街自家修理店门口停放,伍某某通过查询GPS定位,发现该车辆的行驶轨迹,2020年8月12日凌晨,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驾车从**市来到云******号车的停放处将车辆盗走。经石某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认证,云******号车价值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云******雪佛兰轿车(照片);2.书证:(1)户口证明、前科材料;(2)石发改价认字(2020)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曾某某、石某某、文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2)辨认人员笔录;(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信息截图、转账记录;8.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售车协议;(4)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检察官助理:卢铭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