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83********,土家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7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伍某某在网络上利用“闲聊” APP 先后建立“必杀技5”、“必杀技10 ”聊天群,并将部分赌友拉入该群,通过制定参赌要求、收费标准等赌博规则,组织多人在“熊猫麻将”APP内赌博并收取房费。同年7月16日,被告人舒某某与伍某某商议共同管理“必杀技10”聊天群并用于组织他人赌博抽取房费,后舒某某邀约20余人进入该群赌博;期间,二人共同收取房费并平分;同年12月1日,二人合作关系终止,由伍某某继续管理“必杀技10”闲聊群。
现查明,2019年4月4日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在“必杀技5”闲聊群内接收房费人民币19万余元,在“必杀技10”闲聊群内接收房费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2019年7月16日至同年12月1日,伍某某在“必杀技10”闲聊群内接收房费人民币5万余元。2019年7月16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舒某某在“必杀技10”闲聊群内接收房费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退赃2万元、被告人舒某某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数据统计表、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后台照片等书证;
2.扣押、辨认、提取、检查笔录及照片;
3.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建立赌博群,组织群内多人长期在“熊猫麻将”APP上进行赌博活动,并利用“闲聊”APP结算赌资、抽头营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均参与赌博群的管理,且平分收益,其中伍某某作用略大于舒某某,不分主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均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系怀孕的妇女,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燕红
检察官助理:孙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舒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63834****、1319300****)。
2.侦查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